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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330064396社会抚养费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,当时,它更为人所知的名字是“超生罚款”。1996年出台的《行政处罚法》明确,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,但可以征收“计划外生育费”。
知情人士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,此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解除的不利限制措施,主要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。不过,从更大范围来看,社会抚养费制度的遗留问题仍然待解。
该区法院经调查发现,林松和妻子二人银行账户均无存款,名下也无房产、股权、证券可供执行。2019年,法院把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,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。
此后,林松夫妇成为“老赖”,出行购买不了高铁票,向银行贷款做生意也被拒绝,“银行担心我会赖账不愿意放贷”。
王妤一家的经历和林松夫妇类似。2011年,已育有一女的她生育了二胎,是一对双胞胎女儿,此时距离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还有四年多。2016年,她生育了三胎,是一个男孩,此时距离国家提倡三孩政策还有五年。
2021年,社会抚养费制度成为历史之后,他们都以为自己身上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解除。但几年下来,他们发现,问题没有那么简单。
可以说,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在法律界已有共识,但社会抚养费延伸的强制执行措施,仍面临较为复杂的现状。
事实上,有关在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是否应该维持,数位受访者看法不一。
上述法官也赞成应该对此前的“超生户”继续采取惩戒措施,“法不溯及既往,之前判的时候是根据当时的法律,把他们拉出(失信被执行人名单),那是不可能的,要是一点惩罚都没有,岂不乱套了”。
而上述不愿具名的检察官则认为,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子说明,相关人员曾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,被限制消费、财产控制甚至拘留,他们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戒。此时终结强制措施,并不是完全的不公平。
《决定》和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提出并删除了社会抚养费相关处罚规定,但目前没有对“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”该如何处理进行规定。图/视觉中国
这些年,有部分省市自行探索了终止强制执行。《中国新闻周刊》梳理了部分法院作出的终结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裁定,发现无论是申请取消执行程序的主体还是程序本身,各地都不尽相同。
值得注意的是,河南省某县级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,过去,社会抚养费类案件一般是由计生部门申请对“超生户”强制执行,“前几年他们催着法院立案”。